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9457679号“集微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0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申请日及之后的营业执照中不含“商标代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起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企业经营范围未含有“商标代理”经营项目。
经复审商标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起注册申请时,其企业经营范围并未含有“商标代理”经营项目,故申请商标在电信技术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本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集微”与引证商标“微集”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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