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8938124号“牵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申请商标通过大量实际使用取得了更高的显著性,已经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产品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牵媒”词典及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牵媒”APP下载量截图、宣传网页、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牵媒”,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牵线拉媒”的含义,使用在社交陪伴、婚姻介绍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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