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改变了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实际上允许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无限期使用的规定,这一规定也使原来未享受到国民待遇的外国商标与国内商标一样得到了平等待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商标法在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的同时又规定了注册商标的续展。
商标法第24条又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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