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5514284号“无添加住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无添加住宅”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人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的主体是图形,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使用,从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添加住宅案例、建筑施工手册、参展图片、日本专利商标局关于申请人商标信息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中文“无添加住宅”,指定使用在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住宅中没有添加有害的物质”,从而对成分或品质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申请人虽主张对文字“无添加住宅”放弃商标专用权,但消费者仍会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人的该主张,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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