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1231386号“椰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3071137号“椰王及图”商标、第7282299号“椰王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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